无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9

      【案情简介】

本案中,苏某与陈某合作购销石油生意,双方对2017年5月14日所购销石油货款进行对账,陈某确认结欠苏某货款185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若无还款,则同意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所欠货款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之后,陈某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于2017年10月29日向苏某出具欠条,确认上述事实并承诺于2017年11月10日前还清利息22200元,本金35000元,之后15万元贷款继续按照月利率3%计算,在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本息。上述欠条出具后,陈某仍旧未能履约,双方再次于2019年2月17日在福州市某茶店对账,陈某确认该笔货款为20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笔货款,若2019年8月30日前未能还清,则利息按照2017年10月29日出具的欠条继续支付,并再次向苏某出具欠条。此后,陈某仍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款虽经苏某不断催促,但陈某均不予理会。

       【解答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苏某与陈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石油购销合同,但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之间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案件点评】

此起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系涉及无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存在买卖关系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主张债务人负担债务是因为需支付相应的货款,对债务产生原因的认定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要内容。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把控好合同履行情况,即是否有实际债务的发生;二是对买卖合同的其他证据进行认真查核;三是弄清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合同履行是否有异议;四是对违约责任是否有约定。以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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