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岗位的导致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基本案情】

张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返回工作后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张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张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解答意见】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因此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该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已将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其界定为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调整岗位而劳动者拒不配合调整,又无法完成原有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据此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贸易公司的解除决定合法、有效。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案例点评】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为其变更、调整工作岗位,若劳动者既不接受变更工作岗位也不能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