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事故酿悲剧 人民调解解难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27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在长乐松下湾发生碰船事件,闽连渔0529轮船与顺丰6668号运沙船发生碰撞,造成闽连渔0529轮船沉没,两名船员不知所踪。苔菉村委会和横堘村委会得知后当即派出人员搜救,同时向上汇报情况。经过5天5夜的搜救,两位船员尸体寻回。接下来的民事赔偿和后续损失统计及补救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长乐海事局还在取证调查中,责任认定尚不可知,两位受害船员家庭情况困难、船体以及财产等各项损失仍在统计。

【调解过程】

苔菉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汇报后,指引死者家属到连江县苔菉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寻求法律帮助,后由县人民调解中心联合苔菉镇领导、苔菉司法所、苔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苔菉镇苔菉村主任、横堘村村书记组成专案处理小组,并进行了分组分工。

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了解到:一位落难船员家有高龄老母,配偶常年卧床,靠着氧气管延续生命,子女都在国外;另一位船员配偶智力存在问题,孩子未成年,两个没了经济支柱的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当务之急是协商家属赔偿款问题,把款项落实,解决两位家庭的燃眉之急。调解中心立即启动紧急预案,采取隔离法将双方分开疏导沟通,对死者家属等人侧重从精神安慰方面进行劝说,同时以其他渔事意外死亡情况为先例对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对运沙船方船务公司从人道主义方面进行开导,并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发挥知名人士的鼓励作用,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前期工作做好时,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讲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死亡赔偿时,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用等。

经过多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20日,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编号【榕连调〔2020〕4号、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对双方都认可的事实上进行了必要的纠纷事由说明。最终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了结本案一切纠纷。

【案例点评】

海上纠纷有它的特殊性,责任认定比较复杂,如果走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太大。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践行“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调解员的调解手法便捷、高效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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