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 靠法援也要靠自己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28

案情简介

    2020522日,一位农民工着装的叔叔,即本案的当事人李某,拿着一张欠条来到晋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陶来律师接待了李某。经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谈话、查看案件关键证据欠条得知:201712月,毛某雇佣李某对福州某公司的顶楼进行装修,共计期工30多天,工资总额一万多元,完工后毛某只付了小部分金额,尚欠尾款却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在李某的一再要求下,20189月毛某向李某出具欠条并签注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欠条写明毛某欠李某劳务工资千余元,承诺于20181030日前付清。但毛某却一直未支付剩余的工资,也不接李某的电话。无奈之下,李某遂寻求法律援助,希望相关部门能讨要到拖欠的工资。

办理经过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本案拖欠工资时间较长,且诉讼也需要时间,在了解到当事人着急的心理,遂告知当事人及时收集本案需要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证明,在202063日当事人到法援中心提交该案法律援助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202064日完成指派、文书材料送达承办律师的工作。在接到晋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陶来律师随即查找相关案例,力争为李某争取多一点的权益。经过查找案例和法律分析,在陶来律师的建议下,把福州某公司和毛某作为共同被告都起诉到法院,除了主张拖欠的劳务工资外,还主张让毛某承诺付钱之日即20181030日起计算好利息。策划好后,陶来律师随即起草起诉状,根据欠条上载明的毛某的身份证号,前往派出所查询被告毛某的户籍信息。经预约晋安区法院后,2020615日顺利立案。

承办结果

       20206月,陶来律师突然收到受援人李某发来的截图,原来被告毛某在本次法援中心介入后积极支付了拖欠的劳务工资。鉴于调解已达到成效,原告李某在律师建议下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本案取得大捷。

案件点评

    农民工是伟大的,做最苦的活,拿最低的工资。农民工维权不仅要靠律师,更要靠自己。因为维权需要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根据《民法分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毛某欠款事实明确。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当事人因为有关键证据欠条,所以直接起诉少走了许多弯路。因此如果遇到纠纷,应积极面对。法援中心时刻准备帮助每一位需要法律援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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