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开庭纪律:
1.所有到庭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开庭守则》,遵守和维护仲裁庭秩序;
2.在仲裁庭内的全部仲裁活动,应听从首席仲裁员指挥,到庭人员除仲裁员外,如有需要发言者要经首席仲裁员许可才能发言;
3.到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出庭人员服装整洁,仪态端正,开庭时不准在开庭场所内走动;
(2)未经仲裁庭允许,庭审中不准录音、摄影和录像;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4)开庭时不准使用通讯设备(可将手机关机,或调整为振动状态);
(5)对于违反庭审纪律的人,经劝告制止不听者,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仲裁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申请回避权;
3.有提供证据权;
4.有辩论权;
5.案件裁决后有申请执行权;
6.有权阅读仲裁庭庭审笔录;
7.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三、仲裁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自己以上的仲裁权利;
2.遵守仲裁程序;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4.有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5.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6.有在有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以上仲裁开庭纪律、仲裁权利和义务已阅,无异议。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