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是否等于解除了劳动关系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基本案情】

单某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教师,1988年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任教期间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也经常得到学生的好评。之后学校人事处突然接到单老师的书面辞职申请,经过多次挽留无效,在辞职手续也没来得及办完的情况下,单老师就已经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学校。

转眼到了20092月,单老师的家人带着一叠厚厚的药费单据找到学校,告知学校单老师已在20088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经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单老师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要求学校为单老师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支付单老师2008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学校认为:单老师已经于20077月向学校提出了辞职,双方早已解除了聘用关系,此后学校不再承担劳动法律义务,单老师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病期间的待遇也不应当由校方承担,所以拒绝了单老师家人的要求。

 

【解答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案中,学校在单老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的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认定学校与单老师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学校仍需承担责任。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等。

【案件点评】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手续,并且将劳动合同保存两年备查,才能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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