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人身受伤害 依法律弱势获赔偿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5

 2014年7月1日,来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罗某来到罗源县洪洋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她。罗某诉说, 5月2日大约下午5点半左右,她在洪洋村某某石材厂卸板材,刚卸下第一块8分板的时候,由于板材两边厚薄不一,板材压到了她的左手指末端,导致左食指、中指、无名指受伤,罗某老公见状立马将她送往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在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住院治疗期间所花6500多元的医疗费全部都是由自己支付的。出院后,她就回到某某石材厂向老板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要求,老板说她受伤的时候没有向他报告,以不知道为由拒绝赔偿。希望司法所能够帮助她讨回住院治疗的全部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和务工补贴费等费用,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司法所受理后,调解员电话通知了石材厂老板游某到司法所协商赔偿事宜。在调解过程中,罗某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其应得赔偿。游某认为罗某受伤第一时间没有向其反映就自己跑到福州治疗,在治疗期间可能产生很多不合理的费用,超出部分得由罗某承担。针对双方的分歧,调解员决定将医院诊断记录以及相关治疗材料送专业医师鉴定,并宣布暂停调解。调解员就罗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记录以及相关治疗材料于第二天咨询了罗源县医院的专业医师,经分析得出结论是罗某在治疗期间不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第三天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所,并当场出示了专业医师的分析结论,同时调解员对游某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经过摆事实讲道理和释法说理,厂方明白了罗某人身伤害是事实,赔偿更是法定的义务。最终,游某愿意给罗某报销全部治疗费用陆仟元,另外再支付给罗某捌仟元作为住院期间和康复期的误工补贴、住院期间伙食费与交通费等费用。至此,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这起工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当务工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时第一时间就是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及时维护生命健康,而老板却以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他报告为由拒绝赔偿,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的。调解中,调解人员站在公正的立场,通过专业医师的配合当场出示了分析结论,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使厂方明白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最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使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罗源县司法局洪洋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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