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引纠纷 法理并用平事端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5

 2015年7月27日,闽侯县祥谦镇泮洋工业区的一名企业负责人就其公司与员工林某某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向祥谦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当即指派调解员林祥润调解此案。

第一步,耐心倾听,了解案件原委。

  调解员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事件经过,并查看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得知:当事人林某某系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人,在车间正常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手指受伤。林某某受伤之后企业方第一时间将林某某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林某某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左示,中环,小指远节毁损伤;左中指环指中节软组织撕脱伤。住院期间,林某某疗养状况良好,现已康复,在此期间企业为其支付了全额医疗费以及停工期间的工资。林某某出院后,由于手部受伤,无法回原岗位工作,因此企业要求与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林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企业赔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企业方认为工厂不存在安全生产上的问题,没有过错,林某受伤损失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与企业无关,企业为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停工期的工资已是仁至义尽,故不同意提供额外赔偿。

第二部,梳理分析,寻求突破口。

  调解员林祥润同志详细梳理此案后发现此案件有以下几个突破口: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因五级、六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根据企业人性化管理理念,企业对弱势员工提供救助,有利于增强企业职工忠诚度、企业凝聚力,对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益。

    第三,法理并用,成功化解纠纷。

  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和双方的情况,林祥润决定采用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方法,拟定调解方案,用于拉近双方当事人分歧观点的差距。对于企业方,林祥润从《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相关条文规定的法理角度上表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从企业人性化管理的情理角度,循循善诱劝诫企业应当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给予林某某补偿,不能因小失大,要为企业长远利益考虑,若经济能力有限,可以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补偿。企业方当即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赔偿款,但同意承担的赔偿款与林某某期望相差较大。

  见此,林祥润当机立断,对林某某展开思想工作。林祥润首先积极安抚林某某及其亲友的情绪,让他们理智思考、冷静分析,同时向林某某等人转达了企业同意赔偿的诚意,并分析对比以往在类似此类工伤案件中其他企业的处理方式,让林某某及其亲友认识到该企业的处理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同时,林祥润向林某某等人详细说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林某某等人的情绪逐渐软化并同意降低赔偿要求。攻克了林某某这一方后,调解员立马召集双方展开面对面的调解谈判,逐步把金额距离拉小,最后终于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张某某停工留薪、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3万元整。至此,一起由于工伤事故引发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得以顺利调解的关键是引用了有关工伤赔偿适用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调解员法理并用、循序渐进的调解方式。此外,从企业主动向司法所寻求调解,充分表明了两点:一是调解文化正在起到一种品牌效应,各级人民调委会的工作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信赖和认可,“有纠纷找调委会”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二是司法所的法律专业性得到了更实质性的发挥,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更加全面凸显出它独特的优势。 

 

 (闽侯县司法局祥谦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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