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岗问题引发的争议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2013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某由采购部调整至办公室任职员。王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2013523日,公司以王某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某做出解除合同处理。现王某想咨询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不去新岗上班算旷工吗?

【解答意见】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审查的重点应是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了采购部,必然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调整,因此该次调岗系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经过调岗后,王某的职位由采购部跟单员变更为办公室职员,但因采购部被撤销,在此情形下不应简单地据此认定公司对王某作降职处理,还需结合工资待遇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判断,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调岗后王某的工资标准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另该次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故应认定公司对王某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案件点评】

首先,职工妮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其应当按公司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即使其认为该次调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处,亦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处理。其次,虽然在调岗后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岗位是原岗位,而非调整后的新岗位,此实质是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付出劳务,与旷工行为并无区别,因此公司将职工按旷工处理是有事实依据的。最后,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职工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