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2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信息来源 :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1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二号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动物诊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