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二号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动物诊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