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10-10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晚,福州市马尾区唐某与朋友在某饭店聚餐时,因琐事与余某争执,余某先动手,之后双方发生扭打,唐某被余某打伤。余某的朋友陈某在劝架过程中亦被唐某打伤,之后陈某也动手打了唐某。事后经鉴定,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为轻微伤。现三人就赔偿事宜屡次协商未果,遂于2019年1月11日共同向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当即受理了调解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认真了解了事件原委后,组织纠纷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由于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为此,调解员向三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与三方当事人谈话沟通。

调解员首先对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与亲朋好友吃饭本是好事,但喝酒要有所节制,不能酒后失控打人,其应对此纠纷负主要责任,指出应向唐某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后,调解员对唐某进行了批评,遇事应该冷静,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暴制暴。而后调解员向余某和陈某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出两人动手打人已经侵犯了唐某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解读了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基于陈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唐某打伤,而后才动手打了唐某的事实,调解员分别向三人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指出唐某伤及无辜的陈某,以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减轻陈某责任。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三位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建议。

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多次耐心劝导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反复劝说下,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余某和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12万元。

2.唐某不应再就此纠纷向余某、陈某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员事后回访,三方都如约履行了协议,并均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成功调解在于:一是调解员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面对本起打架斗殴事件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深入调查了解,摸清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全面客观地掌握了实情,明确了事实依据,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二是再次调解前准备充分,找准了调解的切入点,摆事实,讲理法,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规劝疏导,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