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时风平浪静 信调解合理维权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福清市江阴镇于近年来招商引资,企业林立,经济飞速发展,因此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流入。但是部分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法制意识淡薄,加之年轻气盛,易于冲动,常常在江阴镇务工期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合法诉求。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采取过激手段维权,反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纠纷情况

2016年6月6日,罗城某前往江阴镇海威钓具厂追讨工资3000元问题无果,心生怨恨。6月7日,罗城某在江阴镇海威大厦门口烧烤摊饮酒,饮酒过程中,一时冲动购买铁锤砸坏海威钓具厂老板林女士两部小汽车。事后,罗城某从酒精的麻醉中惊醒过来,对自己鲁莽的行为感到害怕,特别是担心远在贵州老家的父母妻儿无人照顾,思想过后其决定连夜收拾行李出逃。

2016年6月28日,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损坏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融价人[2016]223号)被毁坏白色奥迪A5、灰色宝马740LI,鉴定损失价值计人民币18896元。

2017年罗城某于江西被刑事逮捕,随后委托律师进行交涉,双方当事人就有关汽车损坏和工资问题进行民事调解。

二、调解难处

江阴司法所专职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供和提供的材料,认为该纠纷调解难处主要有一下两点:

1、海威钓鱼厂老板林女士觉得罗城某的暴力行为不仅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而且侵犯公司名誉权,若不严惩,对公司的形象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她坚决主张追究罗城某的刑事责任,在民事上则对其适当增加赔偿金额。

2、根据罗城某委托律师介绍,我们了解到罗城某的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知道他家主要经济来源仍是罗城某在外务工收入,无法承担起数额巨大的赔偿金额,否则将会压垮他们一家人的生活

三、调解思路

针对调解难处,江阴司法所专职调解员老翁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海威钓鱼厂老板林女士进行劝导。罗城某的暴力行为确实对海威钓鱼厂的名誉造成一定伤害,不过鉴于罗城某家庭经济状况和其积极的悔罪态度,建议林女士以道歉形式来挽回名誉权损失。同时从公司的经营角度来说,公司的信誉主要还是良好的经营形象和诚信的行为方式,积极劝导林女士将罗城某被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

对于林女士的财产损失,我所调解员积极与罗城某及其代表律师沟通。律师彭某向我们详细说明罗城某在出逃期间所受到的心理煎熬,他也明白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主动要求赔偿林女士的财产损失。

四、调解结果

经过江阴司法所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摆事实和讲道理,各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公正、完全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损坏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中阐明的罗城某的暴力行为给林女士造成人民币18896元的财产损失,罗城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向林女士表示歉意,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林女士人民币18896元整。

林女士对罗城某的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林女士同意一次性支付给罗城某被拖欠工资人民币3000元整。

 

【案件点评】

由于江阴工业开发区的区位优势,大量外来人口流入江阴镇,这部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法制意识,在务工期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理诉求受到侵犯后,更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利益,有一部分人采取激进的手段,反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江阴司法所积极倡导适当增加“法制进企业”系列普法的讲座数量,针对在职员工和企业法人组织不同的普法方案。同时联合结对子的怀司律师事务所,抽调专业的律师走进企业讲堂,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提醒广大企业员工和公司法人代表,合法、合理的保护自己诉求,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福清市司法局江阴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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