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生活难 调解员调解暖人心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3-08

2017年03月113上午农民工杨某某在闽连渔运60435船上拉锚由于意外造成锚绳断裂击中杨某某,造成其左手臂粉碎性骨折,为此双方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经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情得到解决。

2017531日,当事人杨某某到苔菉司法所寻求帮助。经了解,当事人杨某某,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来司法所主要是因为其人身损害赔偿的事情。2017年03月113上午农民工杨某某在闽连渔运60435船上拉锚由于意外造成锚绳断裂击中杨某某,造成其左手臂受伤,船方立即将其送往舟山广安骨科医院治疗,治疗出院后在家疗养康复,一直无法正常工作

杨某某的手臂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必须长时间休养。杨某某要求船方负责人卞某某赔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捌万元,某某认为杨某某伤势并不重,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而拒绝支付。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人员听完杨某某的诉说后,也深表同情和理解,表示一定会跟船方负责人卞某某联系沟通,帮助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调解员立即致电卞某某,核实此事并请卞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

在调解中,杨某某表示受伤后,生活上多有不便,要求黄某某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针对杨某某的赔偿要求,黄某某则认为杨某某受伤后,船方已积极送医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说明其在此起事故中还是有担当、负责任的,只能予以叁万元以下的赔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工作一时受阻。

当事人杨某某自受伤后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已经有三个月无收入,家中尚有妻子和子女需要抚养,半个月内,杨某某多次带着其不满八个月的小儿子来到司法所,称自己一直没有收入,妻子已经离家,留下孩子无人照顾,请求司法所给予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每次都耐心接待,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调委会以最大的耐心、恒心和热心,坚持不懈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态度出现了转变。船方负责人卞某某逐步同意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当事人杨某某也同意适当下降要求,双方立场和要求逐渐接近。出于对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调解员尽力劝说船方负责人卞某某农民工在渔船上务工辛苦,受伤后无收入生活不易,适度地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既是对务工人员的重视,又是快捷解决事件的最佳途径,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某某表示愿意再跟某某协商具体赔偿金额。

在调解员数天艰苦细致的工作后,双方终于让步,并就具体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一、当事人卞某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当事人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包括法定的一切费用在内),作为本案所产生赔偿纠纷的了结,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同意;二、付款办法:赔偿款分两期给付,第一期:协议签订之日给付人民币壹万元,第二期:2017年6月15日之前付清剩余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三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杨某某不能再以本案纠纷向相关部门提出诉讼赔偿要求;四、本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履行,若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违约方负责。至此,这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给农民工送去了温暖人民调解员有着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矛盾纠纷的焦点、性质把握准确。人民调解将一起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当地社会秩序。这起案例的成功调处,说明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连江县司法局苔菉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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