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工资问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06

【案情简介】

       员工2月5日复工,因疫情在家隔离办公14天单位不结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合法。

【解答意见】

      员工被隔离办公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点,有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应妥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案件点评】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妥善保存自己的工作记录以及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沟通的相关记录,与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目前的情况也可以在疫情结束以后,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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