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起倪端 调解睦邻和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2014年5月17日,起步镇某某村村民林某一家五人到司法所要求帮助调解邻里纠纷事宜。原来,这是一起久拖未决的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林某与赵某相邻而居。2012年,赵某对原木结构危房进行砖混结构改建。2013年2月,林某发现自家房屋的墙壁无故开裂,疑是赵某建房造成地基承重失衡引起的,遂要求赵某赔偿。之后,双方就索赔依据和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引发纠纷。自2013年3月起的一年多时间里,经村、镇调委会现场拍照取证,多次参与协调无果。

  2014年5月,赵某对自家新房进行装修时,双方纠纷的导火索被再次点燃。

  5月18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仍然是赔偿依据和赔偿金额问题。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意向。

  5月19日,林某的儿子召集亲朋好友十多人到赵某家,阻止赵某对自家的新房进行装修。赵某自知难以制止事态扩大,遂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干警现场调解,劝退了无关人员,并根据干警的调解意见,叫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制作、签订调解协议书。然而双方到司法所后,仍对协议内容产生分歧,双方又是一场争吵,不欢而散。

  次日,林某家人再次来到司法所,林某的儿子情绪激动,称司法所如果没有办法解决,只能靠他自己武力解决,并当场掏出手机联系社会人员。为了防止纠纷激化,调解人员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以利弊,打消其不理性的维权方式,并要求双方第二天再行调解。

  在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参与的调解现场,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意见:1、委托有资质的法律、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是否损害和赔偿的依据;2、双方各出资5000元押作鉴定费,鉴定结果输方承担鉴定费;3、评估、鉴定单位由镇调委会帮助联系。

  原以为一场久拖不决的纠纷暂时可告一段落,但第二天,当事人不愿意出资进行评估鉴定,再次反悔,双方仍在僵持。

  6月1日,在司法所调解室,调解人员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指出,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林某的房屋墙体裂缝,经村、镇人民调解员、派出所干警的现场查看事实是存在的,赵某的建房与林某房屋墙体形成的裂缝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既然双方不愿意进行评估鉴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赵某应当考虑给予林某适当的补偿。接着调解人员解释说,处理相邻关系时有三项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调解员还劝说到,俗话说得好:金厝边,银乡里,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老人家都说,千银买厝,万银买厝边,就是这个道理。当然,要想做到邻里关系融洽,有些磕磕碰碰的事情还需要双方的互谅互让,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不能采取 过激的维权方式。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我们要正确、恰当的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那样才能给我们的家庭带来和睦,给社会带来安定祥和。经过反反复复的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在法、情、理的交融中形成和解意向,并在有关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场久拖不决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调处该起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员紧紧把握住处理相邻关系的三个原则,并且准确引用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采用通俗易懂的道理劝说双方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中发生纠纷时,要理智对待,注重协商,互谅互让,更不能恶意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平息了矛盾纠纷。


(罗源县司法局起步司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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