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起纠纷 人民调解解争端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22

     6月8日茶亭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社区求助电话“有位辖区居民到公司索要工资时候,与公司方发生冲突,现在居民希望我们能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天下午当事人王女士来到司法所,诉说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从2019年5月28日开始在鼓楼区一家体检公司工作,今年以来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不善,正申请破产,但是公司只承认自己工作到4月份,自己5月份一直在公司工作,负责跟等待清算的客户沟通协调,但是公司就是不认账,甚至在与公司商谈工资事宜的时候,公司一位管理者情绪激动,还动手打人,因为这一系列的事情后,当事人王女士想通过法律援助诉讼解决。

      在了解了事情原因和结尾后,司法所工作带当事人王女士前往台江法律援助中心需求帮助,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律师建议先进行非诉调解。

调解解决

       司法所工作人员陪王女士来到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并翻看王女士出示的跟总公司的沟通邮件、法医鉴定报告、工作电子记录等材料。通过与王女士的诉求的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跟公司总监电话联系,传达了王女士的意思,经交流黄总监愿意约定时间来司法所协调解决。

化解矛盾
    12日下午,按约定时间双方当事人来到茶亭司法所,由司法助理员、社区法律顾问徐律师、台江区148中心工作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多方代表参加进行协调。

      双方当事人各自对事情原委阐述后,社区法律顾问徐律师对此进行以下法律分析“劳动者提供了相关的凭据他5月份在从事工作,你们如果没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这个按规定还是要足额支付,另外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候要补偿一个月工资。其次你们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实际上也参与工作在为公司接待清算的客户,并提供了相应凭证。”在听取了徐律师意见后,公司黄总监表示“我们可以做点让步但是希望双方治安纠纷也一并解决。”

      另一边,148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地倾听王女士的问题,对于王女士被打的经历,工作人员努力安抚情绪,尽力做好对方工作,将王女士借款利息一同解决。”

 附法条依据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解结果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体检公司支付给王女士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借款利息,公司黄总监代为打人者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费。王女士在收到款项的当天也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不在针对治安纠纷提出其他诉求。一场纠纷在148中心工作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及人民调解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通过阐明纠纷利弊,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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