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咨询  |  2018-06-29
问题: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何规定
回答
福清市司法局 - 法援中心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者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两种除外的情形,可以根据二方当事人提交的债务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认为,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认定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