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租房的咨询

  法律咨询  |  2018-08-07
问题: 你好,我是转诉社区居民咨询我们关于群租的现象。居民反映台江区新港苑2座2909室的业主,将自已120平米的拆迁房,分割成7间,准备用来群租,业主在原有套房内2个卫生间的基础上,又增设了5个卫生间,配套出租,这严重影响到所有楼下居民的生活,我们其他业主找了新港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没能解决,试问这种情况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回答
台江区司法局 - 148中心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您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条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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