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城镇多年的兄弟可以回农村老家主张宅基地权益吗?

  法律咨询  |  2023-09-18
问题: 甲乙是农村出生的两兄弟,甲一直在农村务农,一直是农村户口。乙在年轻时通过考学,落户城镇,四十多年都在城镇工作居住。甲乙父母在世时,在一块200平米的宅基地上建了砖瓦房,并口头声明砖瓦房和宅基地由甲乙均分。父母过世后,甲在征得乙同意的前提下,拆除了部分砖瓦房,新建了红砖钢混房,新建房已由甲办理了房产证。乙现主张,200平米宅基地由甲乙共同所有,如遇征收补偿,对宅基地的补偿由甲乙平分,并要求双方签署书面材料确认上述主张。问题一:乙对宅基地的权益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法规支持?问题二:如法律法规不支持乙的主张,签署的书面材料是否有效?
回答
永泰县司法局 - 148中心
一、乙对宅基地的权益主张不可以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子女是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的。因为子女户口迁出后为城市户口的话,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了,而宅基地正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享有的。因此,拥有城镇户口的是不能继承父母名下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法律法规不支持乙的主张,签署的书面材料中关于“200平米宅基地由甲乙共同所有”的约定无效(原因见答复一),“如遇征收补偿,对宅基地的补偿由甲乙平分”的约定有效,等于甲与乙签署了一份附条件的协议,当这份协议所附的条件(如遇征收补偿)生效,这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宅基地的补偿由甲乙平分)也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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