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从丁某甲处订购了300套矫正带,价格为4.5元一套,其汇款1400元。之后其和王某甲去自己所在学校以及其他学校卖背背佳,方法是作为推销员进入高一至高三年级的教室,以试用背背佳矫正带的名义收取学生每条80-100元的押金,并承诺三天后退押金和送礼品从而骗取押金。后在其他学校推销是80元一套,后来都是100元一套,提成是对半分,王某犯罪所得总计13488元。现王某被审查起诉,王某母亲电话咨询,王某可能被如何判刑?
【解答意见】
王某在此次诈骗案件中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王某犯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左右,缓刑三年左右,很有可能并处罚金,大概在人民币10000元左右。(另外提醒一下相关期限,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件点评】
此案件属于诈骗犯罪。此案件的王某出生农村,父母在外务工,为赚取外快,在同班同学的误导下以为这是个挣钱的买卖且不会被发现。在后面一步一步中走向深渊。很多学生在校期间为补贴生活/赚取外快/尝试创业,会去外面找兼职。在找此类兼职时,比收入更重要的是注意是否合法。另外在校学生要注意在免费试用商品,需要押金且推销人员不熟悉,产品编码在正规网站无法查证时需注意有诈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