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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须知


发布单位:福州仲裁委        发布时间:2019-07-25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一)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二、仲裁申请书

(一)有具体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自然人须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写明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有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事项。

(三)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一式三份)。对方当事人超过一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三、证据材料

(一)证据材料须分类、编号,并按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制作证据清单。

(二)证据材料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一式三份)。对方当事人超过一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四、授权委托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住址;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的,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公民代理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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